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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县百事通 2021-01-17 450 10

“国债理财”被骗6亿 葫芦岛银行对垒银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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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获悉,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因与葫芦岛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9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目前再审已结束,引发该纠纷的是葫芦岛银行(原为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葫芦岛银行”,案涉旗下7家信用社)此前的多笔国债投资。

上述投资绕不过一个人——庄某川。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庄某川犯诈骗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上诉被驳回,庄某川被指骗取葫芦岛银行下属7家信用社15笔国债资金达6.1亿元。

具体来看,法院二审认定,庄某川诱使葫芦岛银行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后更名为银河公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购买“国债理财”,经多方商议利率约为8%,此后庄某川联合该营业部工作人员套取银行理财资金炒股、还债,甚至将部分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往境外,导致相关款项无法偿还。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葫芦岛银行(案涉七家信用社)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明知国债收益不能达到8%左右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实现并获得与国债收益不符的高额回报的行为足以说明国债交易并非其真实经济目的。

记者就该案相关情况与葫芦岛银行方面确认,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交易背后的承诺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认定,庄某川所介绍的高利率国债项目曾使葫芦岛银行下属信用社获得高额回报,取得相关方信任。在此基础上,为将葫芦岛银行资金用于个人炒股等目的,庄某川于2002年找到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李 某 强,咨询能否利用其联系的金融机构到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资金进行个人炒股,李 某 强告知可以,只要获得金融机构全权委托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庄某川找到时任葫芦岛银行行长敬某、副行长王某等人,以银河证券信誉好、资金安全有保障等为由,诱使该行到厦门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该行研究后,决定到虎园路营业部购买“一比一”资金配比模式的国债项目。2002年7月22日,双方经协商,葫芦岛银行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绥中工信社”)在该营业部购买国债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8.4%。为保证资金安全,葫芦岛银行王某等人要求虎园路营业部出具承诺书、国债交割单各一份,作为期满后收回国债的凭证。

承诺书最终开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银河证券黄某勤在组织虎园路营业部相关人员开会研究后同意向绥中工信社出具一份承诺书:“兹有贵社在本营业部购买国债(21国债[7]),人民币5000万元,本部承诺在2002年7月23日~2003年7月22日期间,贵社所持国债在没有发生任何变动的情况下,保证到期支付给贵社5000万元本金及2.4%的年利息。”

紧随其后,“移花接木”上演。相关裁定书显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02年7月22日,李某代表绥中工信社与虎园路营业部签订委托协议书等手续。开户过程中,李某 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委托书并以办理正常开户手续为由,让李某在内容为“绥中工信社全权委托李某在银河证券虎园路营业部代理本单位进行有价证券买卖、资金存取等操作事宜”的委托书上签字。之后,李某 强让庄某川在该委托书“李某”签名之后加上“庄某川”的名字,二人相互配合,骗取了全权委托书。按事先预谋,庄某川以泉州新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达”)名义在虎园路营业部申请开户,并委托李某 强代理其进行股票买卖。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从2002年7月23日至2004年5月26日,庄某川采用相同手段共骗取葫芦岛银行下属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绥中瑞州城市信用社等7个信用社15笔国债资金达6.1亿元。

从资金走向来看,法院二审认定,庄某川将葫芦岛银行巨额资金从各信用社账户内转至新飞达和海信联账户占为己有,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在银河证券虎园路营业部炒股以及外转至中谷期货经济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中国国际期货经济有限公司等处炒股票和期货造成巨额亏损,另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还债,甚至将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往境外。

专注金融领域的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表示:“地下钱庄是非法组织,不具备金融牌照,一般从事洗钱等违法行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当葫芦岛银行购买国债资金到期将收回本金时,为隐瞒国债资金已被骗走的真相,在庄某川的要求下,黄某勤以办理展期为名,为葫芦岛银行在虎园路营业部开户的账户上虚拟注入资金,融资买入国债并于当日卖出,打出购买国债交割单,造成用信用社资金当天又购买国债的假相欺骗葫芦岛银行。

此后,葫芦岛银行下属信用社进行改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在清产核资时,葫芦岛银行委托辽宁中智会计师事务所查询该行是否在虎园路营业部存在购买3.7亿元国债资金,黄某勤和营业部明知账户内已无资金的事实,还在询证函“数据证明无误”处盖章,进一步欺骗葫芦岛银行,致使葫芦岛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庄某川的诈骗行为,使得损失继续扩大。

银行被指明知国债收益不能达到8%但仍购买

庄某川此后炒股造成巨大亏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继续骗取资金,扭转资金紧张的局面,庄某川又骗取铁岭信用社上钩。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截至2006年10月19日案发,庄某川分别骗取葫芦岛银行、铁岭信用社国债资金6.1亿元、1.9亿元,在多次行骗过程中,用后期诈骗资金返还前期诈骗葫芦岛银行本金2.4亿元、利息8061.9万元;返还铁岭信用社利息2865万余元。给葫芦岛银行造成经济损失2.89381亿元,给铁岭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1.6135亿元,共计损失约4.5亿元。

法院一审认定庄某川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亿元;黄某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等。此后,黄某勤、庄某川上诉但被法院驳回。

事件并未就此画上句号。银河公司与葫芦岛银行因该案相关陷入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银河公司与葫芦岛银行构成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银河公司不服,提出再审表示相关事实不涉及任何体现“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

最高法2020年认定,葫芦岛银行与银河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

但最高法指出,葫芦岛银行多次召开过行长办公会,主动介入并积极协调下属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拨和使用,讨论作出决策。葫芦岛银行(案涉七家信用社)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明知国债收益不能达到8%左右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实现并获得与国债收益不符的高额回报的行为足以说明国债交易并非其真实经济目的。

最高法认定,根据双方交易事实,案涉交易构成借贷关系。本案中,葫芦岛银行(案涉七家信用社)向虎园路营业部共计拨付资金6.1亿元,虎园路营业部共向案涉七家信用社返还购国债款本金2.4亿元,虎园路营业部在案涉七家信用社的资金汇入之后,向葫芦岛银行(案涉七家信用社)支付相对固定的资金回报。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案涉交易在实质上构成借贷关系。

故银河公司再审申请被驳回。记者就银河公司与葫芦岛银行纠纷情况望与银河公司进一步确认,该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对此不接受采访。

从该案案情来看,承诺函是诱发因素之一。张远忠表示:“从行业来看,目前券商出具类似保本理财作用的承诺函并不符合要求,一般会被监管认定为无效,银行存在不能追回款项的风险,理财刚兑是目前监管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目前来看,如果银行与券商等相关方私下签订一个理财保本协议,从金融监管机构角度看,是无效效益,不合规,但如果打起官司来,该类函件或能够起到一定作用,出具机构存在被判赔付的可能性。”某国有银行资管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银行角度看,要求或接受对方出具此类函件,首先存在合规问题,其次是即便对方出具了类似函件,最终也有被判处赔付部分或不赔付的可能性,具体要看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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